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条已废止市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市政府财政部门和市税务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预算收支和税收完成情况等材料。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