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八条已废止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且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权限;(七)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尚未受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