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且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权限;

(七)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尚未受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