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七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争议双方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争议双方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指定管辖或者依法直接受理,情况复杂需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因行政复议管辖权发生争议的,行政复议审查期限自确定管辖权之日起计算。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