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