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定点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以及屠宰经营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生猪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发现一、二类疫情没有及时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