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定点屠宰厂(场)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