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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