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在征兵工作中为他人出具户口、学历、诊断、年龄等方面的虚假证明干扰征兵工作的,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