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在征兵工作中为他人出具户口、学历、诊断、年龄等方面的虚假证明干扰征兵工作的,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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