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
(二)为适龄公民逃避兵役登记、体格检查和征集提供便利条件的;
(三)阻挠兵役登记或者征集工作的;
(四)明知是拒绝、逃避征集的应征公民,而又为其办理就业、就学、出国手续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