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征兵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征兵办公室提出意见,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故意把明显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二)泄漏征兵工作机密,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办理入伍手续的;

(四)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学历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指使他人弄虚作假的;

(五)索贿受贿的;

(六)其他违反兵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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