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征兵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征兵办公室提出意见,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故意把明显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二)泄漏征兵工作机密,造成严重影响的;(三)违反规定擅自办理入伍手续的;(四)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学历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指使他人弄虚作假的;(五)索贿受贿的;(六)其他违反兵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