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应征公民入伍后逃离部队,经所在部队、兵役机关和地方有关部门教育仍不归队,被部队退回或者除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