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适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执行,并分别予以以下处罚: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二)在征兵体检中采取欺骗或者自残等方式逃避服兵役的,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已经确定入伍而拒绝、逃避征集的,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