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雷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