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制定防雷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防雷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防雷工作应当纳入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消防安全责任和绩效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