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二)组织编制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拟定旅游业行业标准;(三)开展旅游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四)组织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五)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六)受理旅游投诉;(七)指导、监督旅游行业协会的工作;(八)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