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区域旅游经济合作,建立健全旅游管理协调和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