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拟定旅游业行业标准;

(三)开展旅游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旅游从业人员培训;

(五)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六)受理旅游投诉;

(七)指导、监督旅游行业协会的工作;

(八)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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