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管理机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