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一的,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管理机构强制拆除,并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