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管理机构强制拆除,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