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管理机构强制拆除,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