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草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农林牧渔场、村民委员会对所使用的草原负有日常管护责任。乡(镇)、农林牧渔场、村(分场)可以根据需要设专职或兼职草原监督检查人员。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草原治安工作,协助草原主管部门做好草原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