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草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农林牧渔场、村民委员会对所使用的草原负有日常管护责任。乡(镇)、农林牧渔场、村(分场)可以根据需要设专职或兼职草原监督检查人员。

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草原治安工作,协助草原主管部门做好草原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