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管委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