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管委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