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景区内新增建设项目未经管委会审核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