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占用、围圈、填堵水体水面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