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产品与质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种苗;(二)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禁用的农药、肥料等投入品;(三)在农药残留或者重金属超标的土壤上种植酿酒葡萄;(四)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灌溉用水;(五)其他危害酿酒葡萄质量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