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产品与质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产区内加工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产区外的酿酒葡萄做原料;(二)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酿酒葡萄做原料;(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伪造葡萄酒生产记录和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