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区对申请在产区内建设的葡萄产业项目实行准入制度。申请在产区内建设葡萄产业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其中新建、改建、扩建酒庄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由自治区葡萄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后,方可建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