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及其周边五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建材、制药、采矿、规模养殖以及产生重金属排放等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和对葡萄产业发展造成影响的项目。
产区内已建成的项目,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和对葡萄产业发展造成影响的,应当依法限期整改。
产区内经批准建设的项目,施工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控制扬尘、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和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施工场地的自然环境。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