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自治区对申请在产区内建设的葡萄产业项目实行准入制度。

申请在产区内建设葡萄产业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其中新建、改建、扩建酒庄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由自治区葡萄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后,方可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