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投入,完善有关财政补助办法;设立中医药发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扶持中医药医疗、人才培养和科研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专项经费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