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和中医药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扶持民族医药的发展,加强民族医药人才的培养。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