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投入,完善有关财政补助办法;设立中医药发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扶持中医药医疗、人才培养和科研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

专项经费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