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其业务管理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组织实施。日常监督,一般由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结合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对监督事项进行事前审核、动态监控、及时核查、跟踪问效等。专项监督,一般由财政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管理的重大事项,或者对举报等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