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财政部门派出机构,按照其职责依法实施财政监督。乡镇财政机构按照其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实施财政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