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财政依法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监督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