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制作、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对相关人员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