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结果运用第二十七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纠正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处理决定、检查意见作为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预算安排、调整的重要参考。涉及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