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结果运用第二十六条有效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作出的处理决定及其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