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结果运用第二十五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不属于财政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