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财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不属于财政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