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监察、审计等部门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