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并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推动规模化、连锁经营。

市辖区人民政府、旗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规划设定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可以从事食品经营的区域和时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