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苏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农牧业、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教育、城市管理、民族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