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