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