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