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食品小作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