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及时救治食物中毒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并报告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任何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票证、实物等有关证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